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一)、申请诉讼保全首先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2、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
(二)、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A、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络电话。
B、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联络电话。
C、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担保书(即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4、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5、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7、应提供可保全财产、财产所在地等情况。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有财产保全的需要的话,那么是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48小时以内,需要作出决定并且立即执行。但实践中计算的时间是从收到保证金之时开始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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