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银政办发〔2008〕157号
发布日期:2008-7-10
执行日期:2008-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银川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摸清我市2003年以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及管理状况,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市政府决定对2007年底以前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项目的范围
2003年-2007年底以前竣工或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所有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清理审计的内容
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
项目投资决算情况;
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情况;
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三、清理审计的方法
1、凡工程结算已全部经财政部门或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工程量核算组审核确认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结算审定结果、相关经济合同及财务制度,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
2、凡工程结算未全部经财政部门或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工程量核算组审核确认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本单位审核的结果、相关经济合同及财务制度,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负责对决算进行汇总上报政府,提出决算审计意见,待工程结算审定后,由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
3、对审计中发现竣工财务决算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工作要求
1、凡承担单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2008年7月20日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上报工作;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上报工作。
2、市审计局负责于2008在11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此项工作,并将综合审计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3、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组织实施,市审计局要认真组织,加强力量,扎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审计局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对清理审计工作要密切配合与支持。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按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办理。各建设单位在决算编制工作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市审计局联系。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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