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二,航空旅客物品损害的责任构成
1、旅客的行李客观上有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损害后果。
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还含自理行李。因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划分、在于在运输中负责照管者不同。自理行李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只意味在旅客主观上有过失的事件内承担责任,如自己丢失、保管不善而损坏等。但因航空事故致自理行李损失,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
2、损害后果发生在法定地点和期间,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托运行李的损失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即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为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支付或转运的机场外的陆海、内河运输过程,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3、不存在法定负责事由,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得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1)行李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予赔偿。
(2)承运人证明行李损失是由旅客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三,航空旅客物品损害的赔偿标准
当前中国航空托运行李灭损的赔偿标准,有国内与国际之分。
1、国际航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每公斤赔偿30美元;
2、国内航线的标准更低:根据1996年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旅客托运的行李损坏或丢失,航空公司赔偿金额的上限是每公斤50元,且每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2000元。即使根据2006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于行李灭损的赔偿最高也不超过每公斤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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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如何约定啊?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15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50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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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按照哪些标准给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3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标准是: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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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6《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并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2006]8号),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