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双方的义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5:00:20 420 人看过

1。交付租赁财产。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需要交付占有物使用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交付占有不需要使用的,出租人应当使其处于承租人可以使用的状态。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被承租人直接占有的,承租人有权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时起使用租赁物。

2。租赁合同为连续合同。在租赁物存续期间,出租人有义务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如果质量下降,承租人的收入或其他权利将受到损害,承租人应保持、修理并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和收入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但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习惯由承租人修理或者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的除外。

3。缺陷保证。租赁物有瑕疵或者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按照约定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第二,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约。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尚不能确定的,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因正常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实际上是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约。承租人应当在妥善管理人的照料下妥善保管租赁物,因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进或增加其他内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和添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一)需要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和防止损害的;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其他事项。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未能及时救济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归还租约。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归还的,构成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风险。承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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