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受案范畴有哪些规定
1.第一类纠纷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二、民事诉讼请求包括哪些
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2.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三、民事诉讼案由注意事项
1.适用顺序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
(2)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
(3)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主从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
(1)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注: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2)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请求权竞合的适用问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3.法律关系的变更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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