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裁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公房承租人在拆迁裁定作出前死亡,当事人对裁定确定的主体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共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重新确定承租人或者由出租人指定。公房承租人在裁定前死亡,房屋土地局未按照共住人的共识或者出租人对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的认可确定被裁定人的,对被裁决主体的认定明显不当的,以被裁决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撤销被裁决的房屋拆迁裁定。
房屋所有人或公共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屋使用人或共同居住人起诉并要求房屋土地局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如何处理?
A:根据《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共房屋承租人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局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房产局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如果拆迁协议已经达成,房产局就不能再作出裁决。
拆迁人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的其他使用人因与拆迁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房屋土地局裁决的,起诉并要求住房和土地局履行裁决自己与拆迁人之间赔偿纠纷的法定职责的,驳回诉讼请求。
拆迁人与部分共有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其他共有人要求房地产局裁决的,房地产局无权否认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而如果协议有效,他们就没有法律依据再次作出裁决,所以他们应该做出判决,驳回其他共有人对房产局裁决的诉求。其他共有人与被拆迁人、部分共有人之间的补偿安置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拆迁人与公租房承租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因拆迁其他共住人引起的安置资金分配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出租私人或公共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公共房屋承租人已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因未得到补偿而请求房地产局决定,与拆迁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房地产局决定的,驳回其请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拆迁期间,如果双方未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房屋将被拆迁,双方起诉要求住地局裁决,如何处理?
A:房屋拆迁许可期间,当事人未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房屋将被拆迁,被拆迁人向房屋土地局申请拆迁决定,房屋已按照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被拆除的,由住房和土地局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法作出拆除决定,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出判决。
房地产局在拆迁期限内作出拆迁决定,因执行决定被拆迁房屋后,被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向房地产局申请履行作出拆迁决定的法定义务的,法院仍可以作出决定房地产局的拆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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