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后,公司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欠供应商货款也由管理人按规定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也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与上述报告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如下: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不得处理企业财产、账簿、文件、资料、印章;按照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问题;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问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其他企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的相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不履行个别债权人清偿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但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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