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4条与115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8 09:10:15 251 人看过

这段内容讲述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法律规定和本罪主体的定义。这些罪名均属于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这些罪名。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放火罪、决水罪等属于哪些罪名?

放火罪和决水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在法律上都属于破坏性罪名。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堤坝等水利工程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两种罪名在法律上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放火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决水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设施。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放火罪和决水罪在法律上都属于破坏性罪名,但放火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决水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设施。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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