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一超市雇员在卸货中突感头痛,后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超市与雇主分别承担死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500元。
2007年4月,张彩芬(化名)与巩小孟(化名)口头约定,在巩小孟租赁于华源超市的柜台处为巩小孟销售化妆品,工资由巩小孟支付,但受华源超市在上下班时间、学习、出勤、会议等方面的管理。2007年11月20日晚8点30分左右,张彩芬被华源超市其他员工发现躺在华源超市后院去厕所的路上呕吐,已不省人事,被急送入商河县人民医院。此前,张彩芬帮华源超市卸过货。经诊断,张彩芬伤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2007年12月4日,张彩芬因治疗无效死亡,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11841.4元。
2008年6月,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张彩芬在卸货搬运货物过程中发病,搬运货物是发病的诱因,蛛网膜下腔出血与卸货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
经商河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华源超市和巩小孟自调解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家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2500元。
为还人情义务帮工意外身亡被帮工人担责60%
近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而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帮工人邱某赔偿帮工人郑某家属6万余元经济损失和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11月3日,邱某承建的一处工程需要从家里运送一批模板到工地,一时无法找到其他人运送。邱某想到朋友郑某曾欠自己一个人情,就请郑某无偿帮助运送。当天,郑某将拼装的无牌机动三轮车开到邱某家的院内,邱某将模板装车并给三轮车加油。第二天6时许,郑某驾三轮车从院内驶出时,车上货物顶部碰刮院门口水泥混凝土门框,致门框倒蹋砸到郑某,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为邱某运送模板的行为,属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该案中,死者郑某作为驾驶员,应当预见车辆在通过大门时,可能发生危险,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不幸的发生,同时还违法使用拼装三轮车,因此死者郑某亦存在过错。法院最后判决邱某承担此次事故经济损失的60%,并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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