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1、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的范围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企业凭认定批复、《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登记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存折。《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年度发放。
2、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由设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及其设在各地的分中心(简称发放中心)负责。基本生活费发放采取委托省工商银行及其在各市地、县的分支机构或发放中心直接发放的形式。
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或存折,每月25日至30日到本人居住地银行或其它指定机构领取基本生活费。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地处偏远的也可直接到当地的省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不实行代领和异地领取。
4、生活费发放程序:
(1)经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资金来源,由省社会保障局发放中心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抄送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应发放生活费总额,及时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划拨程序,由省发放中心在每月1日前统一划拨到省工商银行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专户。省工商银行按照省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中心提供的各市地、县区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在每月2日前分解下拨到各市地发放中心在其分支机构开设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专户或发放网点。
(2)各市地发放中心要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专户,并按照上级发放中心抄送的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发放标准,办理领取生活费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由企业发送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县区下岗失业人员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由市地发放到县区发放中心,县区发放中心交由企业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
(3)对于省工商银行无分支机构的25个县,由省工商银行负责通过在各县的其它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该县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确保其正常发放。
(4)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由本人持身份证和基本生活保障卡到当地工商银行或其分文机构和受委托发放的其他机构直接领取。生活费不实行代领和异地领取。
5、受委托发放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受委托发放生活费的各级工商银行或相关发放机构收到划拨的生活费资金后,在2日内,根据有关资料及时核实发放金额,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将每个下岗失业人员应领生活费划入银行卡或个人存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生活费。(2)受委托发放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的省工商银行或相关机构,要坚持专款专用,坚持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指定地点领取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侵占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3)各级工商银行发放网点,要在次月5日内,向当地同级发放中心报送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月报表(省工商银行在10日内向省发放中心报送汇总表)。各级发放中心要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拨到发放银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发放银行要予以配合。
6、各级发放中心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开发、应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数据库,及时准确地为受委托发放生活费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提高社会化发放生活费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批准领取时间、社会保障卡号码、应发生活费、居住详细地址等。
7、省生活费发放中心应建立和加强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再就业中心、财政和委托发放生活费的省工商银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通报制度,召开发放业务分析会议,对生活费社会化发放现状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抽查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情况。
8、省社保局负责对全省各级生活费发放中心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接受委托的银行等机构应将情况汇总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下岗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不领生活费的,确定其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取消其领取生活费的资格,并通知所在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活费。各级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中心应建立生活费发放情况月报表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各级生活费发放中心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开设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举报电话,对在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改进完善服务办法。
参见:《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两个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103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2日
参见:《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操作办法》(陕社保发[2001]72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日
二、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基本生活费的对象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后的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3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205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四类标准每人每月155元。
地市及其以下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以地方为主解决,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参见:《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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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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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怎么缴?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3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帐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失业人员再就业(含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从事自由职业)后,必须依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重新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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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失踪;父亡母失踪;母亡父失踪);二是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父亡母改嫁的、没有户口的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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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0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94号)的规定,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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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按照略高于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90元、220元、240元、260元、290元的,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含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按155元、180元、195元、210元、235元执行。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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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6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支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