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奖励是指各省级党委或政府以及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直接授予的奖励,同时也包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国评选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这些奖项覆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汽车工业、科技成就、消防科技创新等。
省部级奖励指的是:各省级党委或政府以及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直接授予的奖励。此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国评选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光华工程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冶金科学技术奖、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等)在统计时常被归入省部级奖励范畴。
省部级奖励的定义和范围
标题:['1. 省部级奖励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奖励条例》第二条,奖励是指对个人、集体或者组织取得的重大功绩或者突出成绩所给予的表彰和奖励。而根据该条例第三条,奖励分为国家奖励、省部级奖励和市(地、州、盟)级奖励。
因此,省部级奖励是指对个人、集体或者组织取得的重大功绩或者突出成绩所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其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部级奖励是指对个人、集体或组织取得的重大功绩或突出成绩所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其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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