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料的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04:26 415 人看过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号:交规划发[1999]23号

发布日期:1999-1-14

执行日期:1999-1-14

第一条为加强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料的管理,防止滥发统计报表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随意发布统计资料造成数出多门及泄密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交通系统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规划司是交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统计报表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和清理各部门制发、修订和补充的各类统计报表,制止未经批准或已废止但仍在执行的统计报表。

第四条统计报表是以一定的原始记录为基础,按统一的表式、统一的指标、统一的报送时间和报送程序,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制发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境内、外机构的邀请组织统计调查,调查计划实施和成果资料提供必须经统计主管和保密部门审批。

第七条制发统计报表要体现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该做到:

一、简明扼要,不重复、矛盾。

二、严格控制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凡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解决的,不搞全面的和经常性的统计调查。

三、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搞月、季报;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不搞年报。

四、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不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五、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

六、调查内容涉密的,要按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在报表传输和数据处理时采取保密措施。

第八条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交通全行业性的综合统计报表,由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制订。调查对象属于交通系统内的,由交通部领导审批下发;调查对象包括非交通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业务统计报表由各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交通统计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统编表号。发往交通系统内的统计报表,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发往非交通系统的统计报表,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构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未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各基层单位可根据《统计法》拒绝填报,并检举揭发。

第十条各部门制发的一次性或临时性统计调查报表,由交通统计主管部门统编临时调查表号,报表在调查结束后即作废,各部门不得要求填报单位作为报表制度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交通全行业性的综合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由交通统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须报送统计部门一份,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各种业务统计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对外提供和发表的统计资料,一律以统计部门的为准,并实行分级管理。

一、机密、秘密的交通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未经统计部门审核、保密审查和部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和发表;属于地方性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统计部门核对、保密部门审查后,报厅(局)长审批。

二、绝密级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如需提供,应经国家保密局批准。

三、全国性交通统计主要指标,在国家统计局和部领导公开发表前,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如需对外提供和发表,要经部长审批。

四、内部统计资料的发表,经保密审查后,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五、非交通系统或单位产生的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如需对外提供,需经统计资料产生单位同意。

六、对外提供、发表交通统计资料,必须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保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的交通统计资料要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交通信息中心储存的统计资料,未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供。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制发统计报表和随意发布统计资料或造成泄密的,将依据《统计法》或《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报表、计划表格、为处理业务而不需取得统计数字的业务表式,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系统各单位。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交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7: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主要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方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的商标注册情况,充分发挥商标注册信息的作用,全面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经总局领导批准,商标局将按季度定期发布全国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的主要统计数据。自2010年第三季度起,主要统计数据发布在中国商标网“统计信息”栏目,网址是http://sbj.saic.gov.cn/tjxx。请转发市、县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商标统计数据,如在实际使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2023-06-05
    23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一、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具体说明(一)适用范围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二)实施时间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保险统计制度,2月起向我会报送相关农业保险统计信息。(三)报送内容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农业保险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具体统计指标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应与现行统计指标合并报送。(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六)测试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农业保险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以确保农业保险统计信息的及
    2023-04-23
    291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第三章行车路单第四章客货票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公路运输使用统一单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施行。施行这一《规定》,在全国公路运输业使用统一单证,对防止区域分割、各自为政、消除梗阻、保证运输畅通、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实施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1.各地运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这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公路运输单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2.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施行《规定》,把营业运输开业审批、车辆登记注册、票证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3.为避免因大量票据作废造成浪费,允许把现存客票、货票用完后,再改用全国
    2023-06-08
    88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3-28【实施日期】2003-3-28【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号】建住房[2003]60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统计局: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部门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基础数据。二、为满足建
    2023-04-22
    152人看过
  •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照《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具有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活动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因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能够获得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大量资料,从而知悉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甚至有的属于国家秘密,并且汇总后的综合统计资料所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很
    2023-06-06
    434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部水规院,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现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系统的建设,健全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的宏观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使水上安全监督系统的建设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工作方法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是水运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制订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和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第三条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必要的勘察测量和科学的定量分析基础上,综合评价水上运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水上船舶交通情况和交通事故,以及航行条件的现状、发展态势和变化特征。并根据海上,内河和港区不同水域的交
    2023-06-08
    48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保[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是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和建设用地等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出发,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住房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实施。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承担统计任务,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二、认真做好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安办[2004]9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12月24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事故统计工作的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市要落实专职人员;要按《规定》要求配备有关设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二、从2005年1月开始,各地要使用统一的统计软件对工矿企业事故进行统计,要认真采集事故资料,逐项填写事故卡片,确保不错填、不漏填,并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企业事故有关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省局专用邮箱,同时抄送。各市每月月报上报省后,不可随意更改,省局将对各市每月上报的数据逐月备份存档,并加强对各市事故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在执行《规定》或使用事故统计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省局综合协调处反映。联系人:
    2023-06-05
    8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修改并印发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我部一九八七年印发的《劳动仲裁统计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经过几年的使用,各地提出了一些意见,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我们根据各地的工作实践和意见,本着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原表进行了修改,重新制订了一套“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做好一九九三年劳动争议处理统计工作。附件:一、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说明(略)二、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略)三、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统计表(略)劳动部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2023-04-22
    191人看过
  • 关于下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表和统计临时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具体表式和指标解释见附件1、2。(二)统计报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为临时报表,有效期截至到2008年1月31号。在2008年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中将成为我部的正式报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劳社统保险[2007]临1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财政补助情况》(劳社统保险[2007]临2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劳社统保险[2007]临3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续)》(劳社统保险[2007]临3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劳社统保险[2007]临4号)具体表式和指标解释见附件3、4。二、填报要求(一)报送时间上述报表从2007年10月份开始上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报9月份数据)。月报报送84221658,84220718统计报表联系人
    2023-06-09
    231人看过
  • 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债券统计制度》
    为全面、准确反映债券市场发展,综合监测评估债券市场对货币政策及金融稳定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决定建立《债券统计制度》,目前已印发相关单位。《债券统计制度》以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存托凭证等债务性金融工具作为统计对象,由报送机构逐支报送债券的产品、发行人、存续期、交易、持有人信息,以及债券收益率和其他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机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债券市场多家机构。此次债券统计制度的建立是加强金融统计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支持经济金融政策决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合作的重要步骤。人民银行今后将继续与证监会保持协作,加强金融市场信息共享,共同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023-04-24
    135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使用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监狱系统现行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是80年代初陆续制定实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狱政管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为监狱工作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和依据,经研究决定使用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报表的分类。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分为《狱政工作月报表》、《监狱在押犯统计季报表》、《监狱发生、破获案件统计季报表》和《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四类,表样附后。二、关于组织实施工作。新报表从2001年一季度开始使用。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继续重视和加强这项基础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使用新、旧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的交替工作,确保狱政管理统计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各地可按照新的表样自行印发空白报表,但填报说明应同时印上。三、关于填报的时间。从2001年起,月报表应在下月的5日
    2023-06-11
    270人看过
  • 关于转发《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搞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的有关文件,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计委、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拟订的《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现予转发。联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严格、时间紧迫,希望各级各部门相互支持,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为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现金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严肃统计法制,提高劳动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联合审核的对象1.凡在我市各专业银行办事处、分理处、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支取工资的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各种合营、外资经营及私营的全部独立核算单位(含部队在宁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不含乡、镇、村企业),均应接受我市的联合审核。二、联合审核的机构设置和任务2.市成立由市统计、计划、劳动、人事、财政、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
    2023-06-09
    188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重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对开发区(园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后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核查统计表”中关于园区用地情况的统计表格,不能满足国务院部署的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对原园区用地情况核查统计表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核查统计表中“违法圈占土地、非法入市、园区用地情况汇总表”(附表二)里“园区用地情况”栏目和“园区用地情况表”(附表
    2023-06-10
    300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国税统计表关于税金报销和报销比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管理费用核算的内容中,有些内容可以直接进行税前扣除;还有些内容税法有税前扣除标准,不能直接进行税前扣除的。如: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工资总额的2%。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行政处罚的新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1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 地震或火山喷发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6
      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地震、火山喷发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或者临近喷发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地震或者火山喷发临近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短期预报和临近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间和地域内有效
    •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并发布?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 民政部关于新发布殡葬新规定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5
      《丧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基本丧葬公共服务,加强公益指导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葬礼公共服务制度,复盖遗体运输、暂时保管、火化、骨灰保管、生态葬礼等基本服务项目。对殊困难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重点优待对象和其他城乡困难大众免费提供基本葬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