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的人没有工资。
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执行劳动改造,因此不同于社会企业的职工,是没有工资的,但可根据监狱的实际,依法可以适当给予报酬。一般来讲,这个所谓的“劳动报酬”,只是能够保证其一定的生活费用,额度并不高。
对罪犯组织生产劳动的是改造罪犯的需要,通过劳动生产矫正其不劳而获的恶习,并培养其掌握生产技能,为出监后谋生创造条件,因此,属于强迫性质,与社会企业等生产单位的性质截然不同。
坐牢的人手机怎么处理
坐牢的人手机由警方临时保管。
对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决定免予处罚的,当场退还。需要行政拘留或者拘役的,由看守所或者看守所保管。刑事拘留是在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在法律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在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没收手机原因如下:
1、避免向外传递信息。不管是看守所还是监狱,一旦收监,必须要让犯罪嫌疑人和犯人与外界隔绝。否则,像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法院宣判之前,如果嫌疑人向外透露信息,影响办案。而进入监狱的犯人,如果有手机和外界联系,很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如手机遥控外界同伙继续犯罪,如内外勾结越狱,如犯人为达到判刑目的,让外面的亲属或朋友给指定的卡上打钱以行贿赂等;
2、让犯人感受失去自由的痛苦。进入监所里的人,除了活动范围受限,失去人身自由外,还有通信自由被限制,除非按规定拥有探视权。否则,与外界隔绝联系,那种失去自由的痛苦是很难受的,这对改造犯人悔过有很大的帮助。否则,进了监狱还要享受和外面一样的自由,那结犯人的惩罚几乎没有什么意义;
3、监所内没收手机,避免出现群体事件。在监狱或看守所内,都会划分监区,将入监前彼此熟悉的犯人分开,编入不同的监区。这样做就是为了避免在监所内信息互通流畅,一旦个别监区有突发情况,犯人利用手机将情况透露给其他监区,从而导致有串通和预谋的群体事件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一条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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