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2-2409:43:33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杨绍全,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雨鹭,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旅游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勋,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全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旅游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绍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绍全负担。
审判长胡进
审判员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彭浩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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