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公司决议撤销司法审查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4 21:24:27 422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公司决议撤销司法审查范围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XX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宣判后,XX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建军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佳动力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综上,原告李建军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n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n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n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15: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号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毒害性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号王某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关键词刑事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毒害性物质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孙某某、钟某某、周某某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氰化钠系限
    2022-11-09
    29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经发布10批指导性案例共52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9例,现汇总整理如下:1.指导案例3号关键词: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2.指导案例4号关键词: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3.指导案例11号关键词:贪污罪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4.指导案例12号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民间矛盾引发亲属协助抓捕累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5.指导案例13号关键词: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毒害性物质6.指导案例14号关键词: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禁止令7.指导案例27号关键词:盗窃诈骗利用信息网络8.指导案例28号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9.指导案例32号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2023-12-21
    22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入户抢劫盗窃罪补充起诉【基本案情】被告人陈XX,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被告人付XX,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一、抢劫罪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XX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X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姐,陈XX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二、盗窃罪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XX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XXX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XX、陈XX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XXX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XX
    2022-11-05
    31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3]36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
    2022-11-07
    185人看过
  • 民间借贷领域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最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最高法发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施行前案件适用旧法昨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率为年36%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自昨日起,针对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但因为案件受理时间的问题,房山法院最终按照旧规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三被告偿还原告小吴本金50万元后,只需按照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也就是按照每年24%支付利息,共计83583元。借50万利率36%利息还了40万小吴诉称,2012年4月1日,夏某和刘某共同向自己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王某作为保证人。各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
    2023-07-15
    195人看过
  • 董事会决议效力司法审查的范围界定
    对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诉讼救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内的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作了专门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该类诉讼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依照此规定,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案件,公司法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定于:1.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即内容合法。决议的实体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如违反此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即程序合法。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
    2023-08-17
    23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拓
    2022-12-02
    6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协助申请怎样审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后,应当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有关条约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后,应当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有关条约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对外联系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不是对外联系机关的,应当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请求。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提出请求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要求其补充、修正。立案监督检察院不受理怎么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可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保证不立案活动依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不立案
    2023-06-01
    342人看过
  • 最爱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最爱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裁判要点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基本案情2008年9月10日,被告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X市人防办)向原告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送达《限期办理“结建”审批手续告知书》,告知XX房地产公司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XX第一城”住宅小区工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2022-12-01
    14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指导意见
    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的冲击和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涉农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为切实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3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的重要举措,必将对人民法院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指导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的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做好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
    2023-06-10
    203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解散案件
    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解散案件全体股东自愿解散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你公司适用的是普通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清理公司资产、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起诉和参加诉讼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二、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如何处理1、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按以下情形处理:(1)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3)经人民法院
    2023-03-26
    267人看过
  • 公司决议的范围
    公司决议
    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其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独立的法人人格,其当然具有表达其意思表示的能力。公司表达意思表示的基本方式是公司决议。公司决议是公司对其事物所形成的决定,是公司意志的体现。公司具有抽象的人格,公司决议的作出是通过公司机关的意思表示加以体现的,但并非所有的公司机关作出的意思表示都能够成为公司的意思,这取决于公司机关是否被赋予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公司机关一般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涉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的决策权,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当然是公司决议;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在股东会闭会期间代行股东会的部分职责。董事会对其享有决定权的事项所作的决议,也体现为公司的意志;监事会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其不能
    2023-06-09
    12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这主要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今后,巡回区内跨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全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审。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任务中占较大比例,放到巡回法庭审理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判工作压力,也免去当事人奔波劳苦,方便当事人诉讼。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
    2023-06-11
    147人看过
  • 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组人员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哪个法院受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2023-07-31
    37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范围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7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希望你可以从以上相关内容了解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范围的问题,望采纳。
    • 最高院民二他字号司法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1
      最高院民二他字号应当是最高院民二庭的文件,肯定不属于司法解释,但要看文件内容的性质是否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能发布,其庭室是没有权利发布的。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 法院经济审查案件范围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4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198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各地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可暂受理如下各类案件:一、经济纠纷案件(一)社
    • 司法审查范围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26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纠正非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侵害。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起诉后,法院需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 最高人民法院查封公司公章有什么程序?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5
      原则上应该是这样才能查封的: 1、发现宗教场所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行为,由公安机构联合宗教协会、宗教局予以调查取证。 2、如属违规行为,责成宗教局、宗教协会予以监督整改;如属违法行为,则定性定罪,交由法院处理。 3、法院进行裁决定性,执行局根据裁决结果予以执行,包括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