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定义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委托人应当向本公司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委托人可以自己办理拍卖的委托,也可以由其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对其身份保密的,本公司应为其保密。
本公司的决定权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二)在拍卖标的图录、明细资料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四)委托人所支付其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或修订保留价;
(一)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三)拍卖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
拍卖标的
第二十九条:凡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拍卖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拍卖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完整的拍卖标的资料的物品原件,经核查无误后,与本公司签定《委托拍卖合同》书。
保留价
第三十一条: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成交,但委托人具有如同于保留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本公司对其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保证及赔偿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竞买人保证其对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三十四条: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人或声称对该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引发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照不超过成交的百分之五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应承认本公司可根据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第三十七条:如果某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一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协议确定除外)。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是否成交,并已结清款项,应以本公司在拍卖日后三十日内向委托人发出的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买受人与本公司结清成交价款,且已办理了财产权利的转移,是本公司与委托人办理成交结算的前提。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与委托人办理结算,原则上不得迟于拍卖日后三日内完成。与公司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本公司与委托人结算时,按本规则扣除委托人应缴付的佣金后,余额与委托人结清。委托人应交纳的税款由委托人自行办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拍卖标的物撤回
第四十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委托的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本公司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本公司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若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拍卖未能成交,本公司将按照约定收取其相关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百分之五收取。委托人在结清上述费用后,可取回该拍卖标的。
如委托人不愿再次拍卖的,可暂不办理费用结算。但必须重新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有义务对所应退回给委托人的拍卖标的进行妥善的保管和移动进行监护。但发出退货通知60日后委托人仍不领取,本公司有权以适当的方式拍卖该标的,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余额支付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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