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立法思考
一、引言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基本形成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框架,并为进一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然而从总体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十分滞后,严格地讲,其立法尚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远远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健康运行是一种先天的不足。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社会保障必须以社会立法为手段,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奠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专门性法规的建设也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国家立法的滞后势必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障关系是涉及面极为广泛的重要社会关系,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但是,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内容被分散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立法的分散不利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法出多门,使得法律约束力大打折扣,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适用。
(三)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
从地位上讲,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效力应仅低于宪法,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基本法。但现实中我国社会保障法规却大多是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的立法很少,立法层次和效力较低。而且目前仅有的几部由全国人大通过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也并非是专门为社会保障问题制定,而是与其他方面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出台的。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符合,也导致了社会保障立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严重缺乏。
(四)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完善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应当有稳定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和便捷的救济机制。合理的筹资机制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分设,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便捷的救济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而目前这些机制或者不够健全,或者存在缺失。
(五)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差距较大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公约,并提供了最低程度的保障标准,而我国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与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最终影响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着力点及对策
(一)立法应确立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上的混乱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建制理念的混乱。我国长期以来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弱化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经济发展助推器与社会稳定安全网的功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在制定《社会保障法》这部社会保障法部门的基本法律时,应明确社会保障是以社会公平和缩小社会不公平为己任的。以此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整部法律的原则、内容、实施机制等方面的设置上充分体现这个价值目标。
(二)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问题
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资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稳定的多渠道筹资制度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社会保障法中必须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应当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捐款和慈善基金的管理、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要注意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对慈善捐款给予税收减免,对热爱慈善事业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表彰。要对募捐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坚决防止因捐款使用问题导致诉讼而产生的消极作用。要明确规定集体和个人的职责与义务,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
(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尽管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短期内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还有一定困难,但抓紧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以便从法律上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管理体制等,从而规范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四)扩大社会保障立法的覆盖面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理应把全体国民都纳入其保障范围,确保每一位劳动者均能够享有法定的、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来看,8亿农民还没有被纳入其中,仅从这一点来看,就不能不承认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相当滞后。而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相比更为低下,加上农村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这些因素均使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研究,制定切合农村发展实际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尽快把占人口大多数的我国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立法的覆盖范围。
(五)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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