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出的钱款明明是投资款,却坚持说是借款。当陈先生凭借条诉至法庭要回借款19万元时,法官以不是借款纠纷而予以释明,但陈先生仍坚持以借款纠纷起诉。由此,陈先生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陈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出具借条
2008年7月27日,张先生写下借条,意思是:今借陈先生19万元。于2008年10月1日付9万元整,余下到2008年12月底付清,如付不清每月另加利息1000元,到还清终此。为索回借款,陈先生持借条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19万元,并偿付利息1.1万元。
●事出有因
但张先生完全否认借款的事实。称出具借条当天并无发生借贷事实,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实际情况是,本人原来经营上海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当初陈先生见企业经营较好,主动提出要求入股,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入股协议。2006年2月,陈先生交15万元投资款用于入股公司40%的股份。此后,本人即将公司交陈先生经营管理。但因其不擅经营,造成公司亏损。于是,才发生了陈先生向自己提出要求返还原来入股的15万元的事情。后来,陈先生一直到自己家里吵,无奈之下向陈先生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现陈先生诉请借条中的19万元除15万元投资款外,另含4万元利息。由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其支付的15万元属投资款,陈先生理应承担经营风险,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投资入股
经查,张先生原是电器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初,张先生与陈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陈先生出资15万元作为入股电器设备公司的投资,其中陈先生占40%股份,张先生占60%。此后,陈先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过公司的经营。2007年,陈先生因故退出公司。
在法庭审理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就陈先生提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向其进行了释明,但陈先生坚持以借贷法律关系提出诉讼主张,并以其提供的借条作为提出诉请的依据。
●承担风险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其诉讼主张,但也应承担由于其选择不当所可能造成的诉讼风险。案件中,陈先生提出诉请所依据的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根据事实,张先生向陈先生立具借条的当日并无发生借贷关系,亦即陈先生赖以提出诉请的基础事实并不存在。就诉争款项,实为双方间因投资入股而产生的纠纷,而非借贷关系。由于经释明后陈先生仍坚持以借贷关系提出诉请主张,因此,陈先生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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