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引入误解误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6:35:25 450 人看过

《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总第51期)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竞争的基本出发点。在谋取利益动机的驱使下,竞争的过程总是交织着正当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动态的人类活动,由于经济生活种呈发展趋势的过程,随着经济生活的变迁,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不断变换手段,呈现出复杂性和变化性。采用欺骗手段进行交易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予以禁止的行为,手段中尤以引人误解、误认更具有迷惑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引人误解、误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使众多的消者上当受骗,已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公害”。由于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更具欺骗性,给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带来一定难度;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对其予以以制裁,也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对类建法行为的牲、认定、归责原则,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具有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一、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特征?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从本质上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是行为人通过带有欺骗性标志或宣传手段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诱使消费者误购其商品的行为。引入误解、误认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但主要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正当地利用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自己经营的商品与他人享有良好声誉的商品混淆,鱼目混珠以推销自己的商品;另一类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制造假象,诱使消费者误购。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违背商业道德的经营者常采用的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有:?1、引人误解、误认的仿冒行为?这是一种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满,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其三,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引人误解的标识行为?这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隐匿依法应当标明的商品质量、制成分、性质、用途、生产者、生日、地效期限、产地、不源等,或对此作引人误解的表示。?3、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或可能使人产生厝糊告判断的广告宣传,诱导消费者上当的交易行为。其主要表现有:商品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情况;擅自改变食品、药品、类药吕、农药等《广告审批表》批准的宣传内容,进行虚或夸大宣传的;用模、糊、言过其实、不明确的广告陈述故意引起消费者误解的。?4、引人误解的价格表示?这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常见形式有:对损坏的商品或变质不耐用的商品减价,而未提代有关商品缺陷的情况;声称特价销售”,实际上与其他经营者的价格无区别;声称的某种商品价格只能购得其主要部分,其它配套部分须别行付款购买;对种类物商品,只标价格不标商品单位以及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引人误解、误认行为表现纷繁复杂,但具有共同的特征:?1、行为人实施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在于引诱消费者误入圈套,对其商品造成误购,从而牟取非法利益。?2、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性交易手段,或仿冒他人知名商品,或故意隐瞒消费者进行判断至关重要的情况来诱人上当;或含糊其词,诱发人产生错误联想而误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1日 1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1、要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要真正实现立法宗旨,就要赋予其相应的地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性法律,其地位与其立法宗旨是极不相称的。因此必须把反不正当竞争提高到足够的高度,将其上升为基本法律。2、应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操作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例,明文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市场交易中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还将不断扩展。因此,应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在采用列举法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的同时,用概括法明确规定关于“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增强该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调控力度。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3、要进一步细化《
    2023-05-03
    192人看过
  • 怎样正确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确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由于受到种种局限,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该法规范,该法只规定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2023-06-08
    472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
    2023-06-09
    83人看过
  •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主要有: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需要有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在市场中,由于交易主体、交易手段、交易对象多种多样,市场行为纷繁复杂,这就需要有交易者共同遵守的交易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场竞争中不遵守竞争规则的经营者及时给予制止,严重的给予制裁,这样才能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2.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竞争应有的活力,妨碍了正当竞争所具有的合理配置资源、引导生产和消费这一作用的发挥。不正当竞争者违背商业道德,违背市场交易原则,扭曲竞争,破坏竞争,阻碍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性质,对不正当竞争
    2023-02-21
    193人看过
  •  竞争行为: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
    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是两种不同的竞争形式。不正当竞争主要是由具有经济实力优势的主体发起,竞争结果可能导致相关领域缺乏竞争或竞争程度较低,竞争手段可以在表面上以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进行。而正当竞争则相反,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取利益。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竞争参与方:不正当竞争主要是由具有经济实力优势的主体发起,而正当竞争则不一定需要这样的参与者。2.竞争结果:不正当竞争可能导致相关领域缺乏竞争,或者竞争程度较低;而正当竞争则相反,能够提高竞争对手的竞争力。3.竞争手段:在表面上,不正当竞争可以以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进行;而正当竞争则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取利益。竞争参与方竞争参与方是指在某个市场领域中,与主角竞争的各种力量。这些竞争参与方可以是其他企业、供应商、经销商、零售商等。在竞争中,每个参与方都试图获得优势并占领市场的一部分。竞争参
    2023-10-15
    418人看过
  • 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
    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5-11-29执行日期:1985-11-29第一条为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背社会主义方向,妨碍社会主义协作,侵犯消费者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坚持制止。第三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是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所有本市和外地来汉的工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劳动服务企业,合作经营等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专业户、个体工商业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下列行为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一)阻碍本地产品外销和外地产品进入本市销售,或抬高外来商品运输、装卸、储存等收费标准、索取额外收入,进行地区封锁的。(二)几个生产经营者串通一气的,以不正当手段强迫竞争对方
    2023-04-24
    295人看过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1: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2: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2023-04-30
    176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2023-06-07
    249人看过
  • 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七)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八)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2023-06-08
    313人看过
  • 新法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违反新保健
    备受外界关注的新保健食品广告法终于有了最新消息。8日上午,记者从第六届中国保健行业销售商论坛上获悉,正在起草中的新保健食品广告法中将首次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律依据,同时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将从以往的3万元左右提高到20万元。保健食品行业一直被认为是朝阳产业,但目前由于其广告宣传混乱是不争的事实,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整个行业的秩序。相关监管部门对此情况相当重视并多次予以打击。但由于法规制定缺失,导致很多问题的处罚无法可依,处罚力度也过轻,这使出台新的保健食品广告法成为必须。正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作的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市场监测中心主任王珏向记者介绍。据了解,新保健食品广告法包括《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
    2023-04-24
    63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二)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刑事责任一、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仿冒行为的表现: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2023-03-26
    471人看过
  • 法定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1、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限制竞争行为(1)独占地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政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
    2023-06-05
    231人看过
  • 违法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法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违背交易客户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客户接受不愿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违法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为销售经营者,因为只有销售经营者才有条件实施搭售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违法搭售行为的过错。实施违法搭售的行为人一般具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3、行为人实施了违法搭售的行为。4、给其他交易客户造成损害事实。是否给其他交易客户造成损害事实,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未造成损害事实,则应当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等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2023-04-24
    33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其实就是不断培育教育市场的竞争格局,但在这一格局的形成过程中也出现了恶性竞争情形,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1.名称混同行为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在学校名称上的严格界线为二者打上了竞争力迥异的“商标”。于是一些民办高校就在名称上动手脚,欺骗学生和家长。具体表现为:(1)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改动校名的行为。如“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和“西安思源职业学院”为提高自身的“档次”,擅自将核定名称做了更改,去掉了“职业”二字。这样改动后,考生和家长根本分辨不出这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学校,甚至还以为是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傍名校行为。名牌高校在广大学生和家长心中代表了过硬的教学质量和便利的就业机会,一些民办机构利用学生和家长的这一心理,在名称上制造与名校混同的效果。例如在全国拥有多处培训点的北大青鸟集团是北京大学下属大型高科技企业,与北京大学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独
    2023-06-08
    212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何处理?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6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 引人误解的广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30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
    •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宜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如何规定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人误认为是什么?怎么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 竞争不当行为的界定:防止不正当竞争
      浙江在线咨询 2024-12-16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采取非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和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等。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手段是否合法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 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通常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 后果不同:垄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