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732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在职研究生文化,原华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华宁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因本案于2009年7月22日被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2月1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0年3月31日被逮捕。?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玉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华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5年6、7月间,时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被告人韩华明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应、副站长胡文科(另案处理)合谋后,决定找人出面承包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华宁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洗马塘梁子土地,纳入退耕还林指标,从中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为此,杨从应、胡文科找到青龙镇紫马龙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吕仕林(另案处理),由吕仕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母坝冲村民小组承包了上述地块,并约定“国家对林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吕仕林享有”。随后,韩华明、杨从应、胡文科分别安排亲戚程闯、李云辉、李从付代替自己与吕仕林签订《合作造林补充协议》,对四人合伙承包事项进行约定。此后,韩华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上述地块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事实,在没有出资造林的情况下,以吕仕林、程闯等16人的名义上报并取得洗马塘梁子418亩土地退耕还林指标,骗取2005、2006年度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17360元私分。韩华明个人分得27170元。?
二、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韩华明利用担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应、副站长胡文科,为杨俊文承包的青龙镇大母公竜村委会核桃箐村民小组大地、大凹子300亩土地取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指标,并通过杨从应两次收受杨俊文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7000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韩华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华明不服,以其不构成贪污、受贿罪且所得款项已如数退缴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6、7月间,时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上诉人韩华明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应、副站长胡文科(另案处理)合谋后,决定找人出面承包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华宁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洗马塘梁子土地,纳入退耕还林指标,从中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为此,杨从应、胡文科找到青龙镇紫马龙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吕仕林(另案处理),由吕仕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母坝冲村民小组承包了上述地块,并约定“国家对林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吕仕林享有”。随后,韩华明、杨从应、胡文科分别安排亲戚程闯、李云辉、李从付代替自己与吕仕林签订《合作造林补充协议》,对四人合伙承包事项进行约定。此后,韩华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上述地块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事实,在没有出资造林的情况下,以吕仕林、程闯等16人的名义上报并取得洗马塘梁子418亩土地退耕还林指标,骗取2005、2006年度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17360元私分。韩华明个人分得2717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人杨从应、胡文科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对合谋后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私分的事实供认不讳。?
2.上诉人供述及交待材料,证实韩华明与杨从应、胡文科等人在没有出资、没有植树的情况下,通过承包县水利局已组织植树的洗马塘梁子地块纳入退耕还林指标、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每人分得27270元的经过,且上诉人韩华明的供述与杨从应、胡文科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3.证人程X、王XX、姚XX、王X、陈X、苏XX、张XX、林XX、丁XX等证人证言,证实涉案地块已经种植,以及套取补助款、退交补助款的过程。?
4.有土地承包合同及农业承包合同鉴证书、合作造林补充协议和华宁县林业局局务会议记录、会计核算中心情况说明等书证在卷,证实套取国家补助款的经过和事实。?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05年至2007年,上诉人韩华明利用担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应、副站长胡文科,为杨俊文承包的青龙镇大母公竜村委会核桃箐村民小组大地、大凹子300亩土地取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指标,并通过杨从应两次收受杨俊文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7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杨从应的供述,证实杨俊文承包土地后,伙同韩华明为其争取退耕还林指标,补助款兑现后,杨俊文拿出钱分给大家,韩华明的17000元是他分两次送给韩华明的。?
2.上诉人韩华明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对帮助杨俊文争取退耕还林指标,后分两次收受杨俊文给的17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3.证人王XX、杨XX等人证言,证实杨俊文办理退耕还林和杨俊文送给韩华明17000元的事实。?
4.土地承包合同书、县林业局局务会议记录、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说明书、核算情况说明等书证在卷,证实杨俊文获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事实。?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上诉人韩华明在侦查阶段已经退清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华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杨从应、胡文科等人,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私分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韩华明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2005年6、7月间,上诉人韩华明在明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对象是具体实施退耕的农户、没有植树造林不能享受补助的情况下,仍应邀与其下属杨从应、胡文科通过承包洗马塘梁子土地,在没有植树造林的情况下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私分,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2005年2007年间,上诉人韩华明明知2005年华宁县的退耕还林政策主要优先解决提前退耕,杨俊文所承包的土地系新造林,不属于优先考虑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为杨俊文取得退耕还林指标,并在退耕还林款兑现后收受了杨俊文送给其的17000元,构成受贿罪。因此上诉人韩华明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韩华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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