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22:32:45 375 人看过

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在按份债权中,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一、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日本判例理论上认为,依请求权说和这种说,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人的方面”,即仅限于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

二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民法典》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要求各级法院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相对的效力。

2、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姿势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令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位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

在没有抵销的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种场合,债券平等固然是一项原则,但同时也还存在这一个实际履行顺序的问题。如果依债务人任意履行而向撤销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债权人如果没有及时主张债权,通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就会获得满足、实现债权,对此,其他债权人自不得提出异议。如债务人未为任意履行,债权人如欲实现其债权,则须依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民诉意见》第276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民诉意见》第298条第2款)。另外,在执行阶段,也可能出现执行竞合的现象,此属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此处不予赘述。

3、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而言,此种费用可以作为公益费用,使之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的场合,对于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还可以在标的物上发生留置权。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场合,其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公益费用,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优先受偿权。

二、提存的方法有哪些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提存的适用条件有: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来代替向债权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债务人任意提存。

4、提存客体适当。提存客体也就是提存标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物并应适于提存。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销的功能:

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

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归于消灭,保护第三人利益,如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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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31
      按份之债有什么后果按份之债的效力是: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
    • 民法典规定按份之债的法律效力诉讼法律效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15
      【其他债权】按份之债的法律效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 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是怎么进行的,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2
      按份之债当中有两个种类,分别是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对于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联系,也是我们必须知道的,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具体区别有一些也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那么按份之债一般来说是可以成立的。那么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是怎么进行的,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 按份之债的免责能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30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