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者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7 15:54:43 259 人看过

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职业病防治法》,其中涉及的法律主体关系有七方,在这七方法律主体关系中建立以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为核心,落实用人单位责任为首要环节,各部门协调配合、接受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

1、建立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核心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当地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组织实施。当地政府每年安排必要职业病防治经费,使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得到有力的保障。

2、卫生行政部门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监督主体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②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③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病危害的工伤鉴定者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主要职责:

①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②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完善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③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对最后用人单位进行核实。

④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

4、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维护者

代表和组织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枢纽。主要职责:

①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③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5、职业卫生相关服务机构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支撑

职业卫生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两类:医疗性职业卫生服务和非医疗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主要职责:

①承担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技术工作。

②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体检。

③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做好职业病网络直报工作;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对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应当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职业卫生相关服务机构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效果,不论前期预防、生产过程的防护和管理及职业病的诊断都要求职业卫生相关服务机构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准确及时、科学合理地识别、评价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6、用人单位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职责:

①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③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⑥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和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7、劳动者是《职业病防治法》落到实处的最终受益者

人类应告别过去那种以损害劳动者健康破环生态

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提倡文明生产。因此劳动者应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自身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

①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等。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③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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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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