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折价款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14:47 479 人看过

一、居住权折价款标准

居住权折价款根据法院判决书确定,如果判决没有确定,那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那只好另行起诉。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后居住权属于谁

离婚后居住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考虑到实际情况(多数家庭只有一处房产,离婚后任一方没有能力重新购房),在双方均不同意放弃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只能判双方共有共用。

属于一方婚前所有或承租的,考虑到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困难的一方有帮助的义务,特别是照顾女方的原则,在确认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归属后仍会判令无房一方具有居住权,直至具备腾房条件为止。

此种情况下,在农村夫妻离婚中主要体现在对女方居住权的保障,在城市承租房屋时多体现对非承租一方的居住权保障。

三、居住权具体有什么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11: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居住权相关文章
  • 居住权纠纷裁判标准是什么
    离婚过程中,若其中一方处于无法拥有住房而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困境之中,此时他们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由法院作出权威性的裁判,让具有住房优势的另一方以提供居住权或所有权的方式来施予援手。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该司法解释所设定的居住权主体范围十分特殊,仅仅适用于夫妻在离婚之后出现生活困难情况下的救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采用“居住权”这一全新的概念来替代先前司法解释中的“暂住权”,却并未对这种新型居住权给予具体且详细的定义,同时也缺乏对给予生活困难一方的居住期长短进行有效处理的相关规则。更为重要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并未就居住权当事人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是否负有修缮责任、当房产遭受损害或消失时居住权人的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居住权何时结束以及居住权因何种原因被取消等关键问题做出明确说明。因此,司法解释对于居住权的原则性规定实际上为法官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目前,居住权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实际
    2024-05-16
    467人看过
  • 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是: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可以分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2024-05-12
    159人看过
  • 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国家未对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做出规定。一、公租房被拆如何赔我国并没有关于公租房拆迁的法律规定,具体只能参照一般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现在进行的公租房的补偿一般实行的是下面的这些标准:1、公租房按私有产权房的90%补偿。2、被拆迁人若为无房户且面积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围内多出原居住面积的免费得到。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数额确定。4、若是父母的名下的公租房,其儿子在别处有商品房不影响父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二、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廉租房,大部分区县只限于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只有部分区县低收入家庭也可以申请廉租房(低收入的话是人均收入8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9万元,家庭无机动车辆)低保家庭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0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
    2023-03-22
    420人看过
  • 居住权补偿的最新标准是多少钱?
    居住权可以补偿,具体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居住权补偿一般有多少一、居住权补偿一般有多少1、居住权补偿,具体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1)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
    2023-07-05
    139人看过
  •  永久居住权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这段内容讲述了房屋所有权人仍享有房屋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且可以对房屋进行出售或抵押。但是如果该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交易可能会遇到障碍。这是因为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仍在继续,即使房屋过户,居住权人的权益仍需得到保障。此外,新房主不能催人或租房子。因此,在设立居住权时,需要考虑到居住权人的权益,并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仍然享有房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且可以对房屋进行出售或抵押。但如果该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交易可能遇到障碍,因为即使是房屋能过户,但如果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继续,仍需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居住权消灭,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新房主不能催人或租房子。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 居 住 权 的 影 响房屋所有权的限制:居住权的影响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而居住权是指房屋内特定区域或设施的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居住权可能会受到房
    2023-09-12
    104人看过
  • 工伤骨折赔付款标准
    法律综合知识
    一、工伤骨折赔付款标准工伤骨折赔付款标准:根据生活自理障碍赔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的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伤残等级赔付伤残津贴,比如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其他。二、工伤认定流程1.用人单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社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全的出具《提交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补齐材料;3.资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调查;4.社保经办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认定结论,最长不超过60日做出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工伤职工。三、工伤等级鉴定结果多久出来工伤等级鉴定结果一般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就能出结果,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2022-12-15
    265人看过
  •  监视居住的选拔标准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不得与取保候审同时使用。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监视居住,比如犯罪情节较严重的或是有危害社会的可能。限制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2023-11-12
    336人看过
  • 居住证办理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正规的居住证是免费办理不需要缴纳费用的。办理居住证时,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及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办理。未满16周岁且已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需提交申领人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一、居住证办好了怎么领需要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领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如何办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的方式如下:1、办理居住证人员属务工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需携带以下
    2023-02-28
    275人看过
  • 居住证积分评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2023-05-04
    237人看过
  • 买卖居住证量刑标准
    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买卖营业执照属于什么罪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2023-06-22
    273人看过
  •  离婚后如何处理折价房价款
    该素材描述了一种处理离婚房屋折价协议的方法。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那么可以批准。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评估机构应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房屋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房屋折价协议处理办法:1.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那么可以批准;2.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评估机构应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3.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房屋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 婚 房 屋 折 价 协 议 处 理 办 法在我国,协议离婚是一种常见的离婚方式。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主要包括离婚协议书
    2023-10-02
    394人看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文号:宁价工[2010]35号各区县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和《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南京市供配电工程价格(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标准):南京市区(含江宁区)为230元/平方米;浦口区、六合区为215元/平方米;溧水县、高淳县为200元/平方米。其他类别住宅的供配电工程价格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二、本标准试行一年,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每年进行审核,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三、本通知自文到
    2023-04-24
    468人看过
  • 股权定价标准及定价程序
    关于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辨析国有股权转让时的价格问题是MBO交易方案的核心。国有股权根据所在企业的注册形式,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和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前者包括上市公司和没有上市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规,目前只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规定了最低限,即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国有股权和产权,对于这两类国有股权的转让,目前在国务院和财政部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这个层面,没有对转让价格规定最低限。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在定价中的意义评估结果经过股东单位或者政府确认后,只是作为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评估结果不等于交易价格。国有股权转让还要考虑企业职工安置因素、企业资产盈利状况、企业历史包袱等其他因素,所以交易价格一般是在评估结果上下有一个浮动范围。评估方法是决定评估结果的根本因素目前
    2023-06-09
    342人看过
  • 2024监视居住刑期折抵吗?
    一、监视居住刑期折抵吗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相关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二、监视居住注意哪些细节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
    2024-01-27
    206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居住权
    词条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居住权
    相关咨询
    • 居住的监视居住标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1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 网贷债权折价转让标准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一、债权转让的含义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持有人通过各家网贷债权转让平台将债权挂出,将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购买人的操作。那么网贷债权折价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简单来说,就是当你需要流动资金时,可以通过所投资的平台中的债权页面进行债权转让操作,填写要转让的份数与转让系数,将债权转出,如有其他人对此债权进行了购买后即完成转出,你也可以将未成交的债权撤销债权转让。同样的,如你想买入债权的话,可以通过平台,在债权转
    • 居住权人是否可以单方面要求支付价款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0
      原则上不需要。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等规定可以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另作约定。因此,原则上继续居住不需要支付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指定监视居住折抵管制的标准主要是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8
      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却为其指定居所。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明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但为了图方便或者出于某种需要,却另行指定居所。这种做法实际是变相地剥夺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情形下的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 居住权人需要支付价款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28
      居住权人原则上是不需要支付价款的,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另作约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