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级别管辖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4:00:54 495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代理权限有哪些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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