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不能独立进行转让。其设立旨在提高土地使用的便捷性,并独立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若脱离这些用益物权,便失去了实际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若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就无法发挥其作用。
地役权不能独立进行转让。地役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土地使用的便捷性,并独立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若脱离这些用益物权,便失去了实际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若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就无法发挥其作用。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及影响
地役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土地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例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地役权的设立可能对土地使用产生一定影响,但同时也可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地役权的设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土地利用方式,旨在提高土地使用的便捷性,并独立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若脱离这些用益物权,地役权便失去实际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若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地役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土地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役权设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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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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