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指的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做出保证或担保。在实践中常见的反担保情形有:1、房产抵押反担保;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3、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4、自然人保证反担保;5、股权质押反担保;6、存单质押反担保;7、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8、专利权质押反担保;9、商标权质押反担保;10、企业保证反担保等。可见,反担保在实践中运用广泛。
一、反担保人是否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
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1、条件: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反担保
(1)反担保的概念: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反担保的形式: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1、一般效力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担保财产的代位权: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给予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3、债务转让中担保担保物权的效力。
4、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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