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有哪些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14:20:22 258 人看过

1、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

这种犯罪形式主要有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罪,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发出威胁引起民众恐慌,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等。

2、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非授权获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控制权

这种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制计算机病毒,并故意将其传到互联网或安装在他人计算机上运行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计算机病毒如蠕虫、特洛伊木马、冲击波病毒等不但可以损坏数据信息、降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甚至可以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崩溃。同时,木马病毒等可以窃取他人的账户口令。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破坏其正常运行并且堵塞网络,控制受害者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主要手段如拒绝服务攻击、逻辑炸弹、利用各种系统漏洞、系统后门等等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非授权访问的网络系统)。还有人利用一定的设备接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辐射磁波并加以分析以获取他人的机密信息。这一切行为都威胁着网络安全,给网络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3、金融系统计算机犯罪

不法分子对金融系统的程序和数据进行物理破坏,如消磁、短路、改账等,利用金融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主要手段有窃取、调用、篡改计算机内部账目以及金融系统内部人员修改计算机存取数据进行非法牟利等。例如信用卡犯罪主要为盗取他人信用卡号码及口令骗取巨款。

4、非法获取或非授权的修改获取使用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信息

近年来国内外出现的网络犯罪主要形式是冒用他人或公司、组织的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截取通信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电磁辐射以获取机密信息;此外,还有破译分析垃圾信息以及其它暗含信息的东西,系统内部人员利用合法身份窃取组织的数据信息等等。

一、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智能性。

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化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

2、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3、复杂性。

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犯罪主体的复杂性。第二、犯罪对象的复杂性。

4、跨国性。

网络冲破了地域限制,计算机犯罪呈国际化趋势。

匿名性。

罪犯在接受网络中的文字或图像信息的过程是不需要任何登记,完全匿名,因而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很难控制。

6、损失大,对象广泛,发展迅速,涉及面广。

7、持获利和探秘动机居多。

计算机犯罪作案动机多种多样,但是,越来越多计算机犯罪活动集中于获取高额利润和探寻各种秘密。

8、低龄化和内部人员多。

主体的低龄化是指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小和低龄的人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

9、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计算机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与完善

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国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对中国刑法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1、如今网络侵入,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1],但是量刑相对较轻,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

2、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中国刑法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3、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在本质上属于传统型犯罪。但是鉴于网络犯罪的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可以较普通侮辱、诽谤罪,诈骗罪、教唆犯从重处罚。

4、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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