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投诉请求由银行保险机构受理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产生的消费投诉。
2、投诉时需要提供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等的信息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
(4)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银行保险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
一、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保险投诉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当面递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出。
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保存的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
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
银行保险机构与投诉人对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期限、告知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应当核实投诉人身份,保护投诉人信息安全,依法保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议。投诉人同意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诉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通过建立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消费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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