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恶意提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恶意提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恶意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有哪些?
1、无具体移送法院。仅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至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一个具体法院,则浑然不知。
2、不附事实及理由。当事人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没有管辖权的原因则无只言片语,也没有任何事实及证据。
3、虚构事实。当事人虚构事实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比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业实际经营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并不一致等理由,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4、对有选择性管辖的任意反对。在存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上述任何一个法院受理后,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
5、以法定排除约定。当事人对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事实视而不见,提出管辖权异议。明知双方在诉讼前就发生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书面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避而不谈书面约定,要求按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
6、故意隐匿证据和事实。当事人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釜底抽薪,否认合同存在的方式,从而提出管辖权异议。
7、在不同法院故意为矛盾主张。当事人诚信缺失,在不同的法院诉讼时提出相互矛盾的管辖权异议。
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对于恶意提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会按照扰乱司法秩序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比如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所以故意提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只能看地方政府的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n(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n(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n(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n(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n(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n(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n(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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