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邹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邹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邹XX的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邹X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邹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邹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2、本案被告人邹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邹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其家属已向法庭缴纳了一定的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邹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邹XX购买、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送人而触犯刑法,因此其主观恶意相对较轻。
被告人邹XX购买、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送人。这一点在本案的案卷材料中,有明确的供述和查证的材料证明。因此,其虽然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目的主观恶意却相对较轻。请合议庭充分注意这一点。
4、本案被告人邹XX在本案犯罪中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被告人邹XX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钱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此次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外出,其目的还是为了开展拓展文具生意。所以其主观上和客观上虽有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故意和行为,但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追回了其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豹皮,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应考虑对其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邹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送人;本案豹子皮已经被追回,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XX的辩护人
陕西XX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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