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伤残鉴定证明,是否可重新领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8:50:34 365 人看过

不可以补办。

能可以凭单位介绍信、自己身份证到原鉴定单位开具证明,证明什么时间、鉴定书号、鉴定结论、或复印鉴定书即可。

如果几年来,因康复不能或病情加重,可以要求重新评定。

评残的性质不一样,机构不一样。有民政的、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的、劳动工伤的,查阅的单位不一样。关键是你能否知道原评定单位的名称,也可以寻求律师调查取证。

伤残鉴定补充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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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31日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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