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不是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9 14:43:29 343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一般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以停止: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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