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当事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的,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行为。
违法收费可通过行政复议维权
昌亚啤酒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所属的A生产区原为洪河啤酒厂,二十年前建厂时未建环保设施,以后在技术改造中也未执行有关环保三同时的规定。1999年10月,原洪河啤酒厂与昌亚公司合并,成为该公司的A生产区。
2000年5月10日,昌亚公司所在地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受省环保局的委托,按照排污收费标准,向昌亚公司下达了A生产区2000年排污费51000元的征缴任务。7月、12月份该公司将排污费足额交到金山开发区环保局指定的帐户上,完成2000年排污费的缴纳任务。
2000年8月17日,省环境所属环境监理总队根据昌亚公司申报的A生产区排污数据,核定A生产区每年超标排污费137725元,加征三倍为413175元;二氧化硫排污费19580元,共计570480元。2000年8月29日,昌亚公司收到省环保监理总队的核定数据通知后,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诉,要求重新核定A生产区的排污费,省环保局驳回该申诉;9月20日又向省环保局提出要求“免征”A生产区加倍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省环保局考虑到申请人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将原加征三倍的排污费改为二倍,并于2000年10月26日下发文件,核定申请人A生产区2000年度污水超标排污费137725元,加倍征收二倍的费用275450元,二氧化硫排污费2414元,共计415587元。2000年12月,昌亚公司在再次向省环保局提出减免要求未被采纳后,以省环保局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省环保局的派出机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已在2000年上半年核定A生产区全年排污费51000元,下达了任务书,昌亚公司也缴纳了费用,省环保局不应推翻其派出机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核定的排污费征收任务,重新核定申请人A生产区排污费任务;
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上述行政收费争议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省环保局按重新核定了昌亚公司A生产区2000年的排污费,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省政府依法终止了行政复议。
「评析」
行政收费是目前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是以对管理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限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者活动,以达到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目的,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就是其中的一种法定收费行为。行政收费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得重复收费,这也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省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对一个企业的同一事项先后两次作出收费决定,特别是在该企业已经缴纳了当年的排污费后又确定并要求企业再次缴费,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面对这种情况,作为管理相对人,企业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七)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这样就把收费行为纳入复议制度的监督范围之内。
在本案中还应当注意到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对昌亚公司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是被申请人的两个所属单位确定的,从严格意义上说,他们并不是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遵循《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和一般的行政复议实施原则,应当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在本案中即由省政府来受理这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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