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应当受理的诉讼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9:11:17 137 人看过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范围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

3、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中先予执行的范围是什么

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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