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52:22 190 人看过

海难救助报酬的注意问题

(一)、关于报酬数额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

各国及地区在立法上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但在比例数额规定上不尽一致,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价值百分之三;关于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给付于拾得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觉得返还不划算,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拾*物为金钱或经拍卖变为金钱时,即可按金额相应比例计算,如拾*物为金钱以外之物,以原物返还时,则应估价依比例计算。如拾*物为种类物且系可分物时,亦可依价格比例以物作为报酬。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如有感情价值的照片、书信、有证明价值的证书或其他的仅对失主有价值而对拾得人价值不大的,可以要求有受领人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适当”应参照给付义务人的资力、身份、地位、其感情程度等因素决定物品的价额,并以此确定报酬的数额。

(二)、关于悬赏金额

如失主在物遗失后以悬赏广告寻找,而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有出入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并存,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而且均以遗失物归还失主为现实目的,所以拾得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酬金不明,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谢”、“当面酬谢”等。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因自己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同时,应斟酌指定行为的内容、性质、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广告完成之后,合意决定报酬。若酬金大于费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费用。

(三)交通机构

关于报酬请求权的限制所谓报酬请求权的限制,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由于职责所在,某些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将有悖于弘扬高尚道德,故各国立法均有对此施加限制者。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公立机关或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交通机构的公务员在工作场合拾得遗失物时,不得请求报酬(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在中国立法上亦应对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进行限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规定。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如公安机关性质有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如其有报酬请求权显然不当。

第二,没有尽归还拾*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四)、关于报酬请求权的放弃

请求报酬既为一种权利,权利当然可以放弃,

在现实生活中,拾得人无偿将遗失物归还失主的情况也是有的,此种行为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应该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现在应该研究的是如何去完善这一制度,而非是否要确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5: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难救助相关文章
  • 海难救助打捞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打捞简介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準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
    2023-06-12
    193人看过
  • 关于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
    2023-06-06
    402人看过
  • 海上救助的报酬意味着什么
    (1)救助报酬的概念救助成功后,救助方有权获得的报酬是救助报酬请求救助补偿的前提是救助已经实施,救助已经取得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上救助的基本原则。所谓成功救助,是指被救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价值能够通过救助行动得以保全并返还给被救助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者努力救助海上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这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然而,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特别补偿”的概念已经提出。《海商法》规定,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的打捞,除打捞费用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特别赔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济的实现为基础。只要救援是在有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上进行的,它就有权获得赔偿。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方可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特别补偿,支付的金额是特别补偿与救助报酬之间的差额。(2)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虑的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
    2023-05-07
    363人看过
  • 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与大连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报酬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海法深字第30号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住所地:广州市滨江东路536号。法定代表人:赵*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向*子,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职员。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民益街40号海景花园1804房。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称:2000年5月9日,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救助其租用的“**壹号”轮。原告同日派轮前往救助,于5月11日将该船安全拖带到深圳赤湾港交付被告。6月21日,原、被告
    2023-05-05
    475人看过
  • 关于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方法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确定救助报酬时,应反映对救助作业的鼓励,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援价值;2、救助方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援效果等。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要求被救助方提供救助报酬担保,救助方有权在获得担保前保留被救助财产。海上救助的适用范围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救助报酬的确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2023-07-07
    299人看过
  • 船舶的救助报酬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2023-06-06
    363人看过
  • 救助报酬的概念
    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r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另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2023-06-12
    172人看过
  • 多个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分享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同一救助作业指在同一海难中,针对同一(获救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进行的救助作业。在实践中,共同救助的形式有:①各自为阵,相对独立参与救助;订有协议,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合作参与救助;③先单独,后合作进行救助。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各救助方之间对救助报酬的分配都应根据各方及总体作业的实际情况与最终获救价值,依照《海商法》180条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2023-06-06
    88人看过
  • 海难遇险救助程序
    一、海难遇险救助程序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泛指一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进行的援救行为或活动。如通常人们所说的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但作为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则系指在法定水域内对遇险的被承认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资源进行救助的行为或活动。二、海滩救助构成条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
    2023-06-06
    376人看过
  • 中德海难救助协议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二)救助合同的种类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
    2023-03-17
    499人看过
  • “海安2号”轮救助报酬争议仲裁案
    ×××律师行于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代表申诉人“海安2号”轮的大部分货方就他们与被诉人×××(以下简称救助人)间关于救助报酬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指定王*韶(后由高-隼来代替),和沈*成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一、案情根据救助人提供的材料和证件,“海安2号”轮触礁和救助的情况如下:“海安2号”轮于1978年10月4日在由香港驶往新加坡途中,在西沙群岛北礁即北纬17°06东经110°30处搁浅。属于救助人的“穗救201”轮于10月5日16∶00时抵达现场。由于双方未就签订救助契约问题达成协议,考虑到难船上船员的安全并根据船长的要求,“穗救201”轮在现场进行守护。10月8日,天气恶化,7820号台风前锋已进入南海,难船机舱破裂进水,电源中断,船长发出SOS求救信号并决定弃船。“穗救201”轮冒很大风险在黑
    2023-06-12
    297人看过
  • 救助报酬不足以抵偿救助费用
    公约规定,特别补偿只有在高于救助人根据第13条获得的报酬时方予以支付。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4款更明确规定为: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也就是说,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损威胁的船舶或货物进行了救助作业并且取得了效果,如果在评定救助报酬时已经按第13条第1款(b)项的规定,考虑到了其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方面的技能和努力,而且确定的救助报酬高于或等于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所花费用,特别补偿条款便不适用。只有在所获救助报酬低于其所花费用,救助人才能根据第14条向船舶所有人申请特别补偿。所花费用,指的是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出的现付费用和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并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3款将所化费用定义为救助费用,理解起来显得更直接一点。公约第13条是救助报酬条款,第14条是特别补偿条款。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救助作业成功且保护了环境,则同时适用第13
    2023-06-06
    344人看过
  • 鼓励海难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非凡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非凡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
    2023-06-12
    294人看过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
    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是从纯救助发展起来的,而所谓纯救助,就是事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完全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救助,因而救助方有权请求救助报酬。这里所说的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有3层含义。1、没有合同上的义务没有合同上的救助义务,是指在海难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救助方在海上财产遭遇事故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前已述及,海难救助制度是从纯救助(或称自愿救助)发展起来的,因而,海难事故发生时要不要进行救助,完全取决于救助方的自愿。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救助,自然应该支付报酬。当然,这里所说的没有合同上的义务并不包括在海难事故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救助合同,因为这种救助合同恰好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救助海上财产所达成的协议。按照上述原则,如果某一项协议中事先已经约定,在发生海难事故的情况下,某人必须对其进行救助,在这样的合同之下,即使救助成功,也无权请求救助报酬。从这个意义
    2023-06-12
    447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难救助
    相关咨询
    • 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请求救助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0
      让他找证据证明你的作风不正,如果没有,他就是过错方,可以给你补偿
    • 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13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
    •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该怎么样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6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