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三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中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领导批示和财政部社保司在全国会议上的部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期国家审计署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审计意见,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各项社保资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严禁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贷款,投资基建项目等其他投资及发放工资、平衡预算等。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核对社保基金的有关账目,对发现的挤占、挪用甚至贪污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社保基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尽快纳入财政专户。此项工作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核查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地税部门要抓紧做好委托代征社保费的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等。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财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账户设置,归并多头开户。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财政专户、支出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支出户的基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存入财政专户、支出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账核算。
四、严格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坚决杜绝在社保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超范围列支行为。各险种基金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六、进一步统一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保基金决算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劳动保障两部门联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确保有关数据准确、一致。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地税局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
江苏省苏州社会抚养费多少?
386人看过
-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标准
235人看过
-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是多少钱
497人看过
-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434人看过
-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79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抚养费如何收取
425人看过
基金监督管理广义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狭义是指一般专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基金监督管理对于... 更多>
-
社会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1-06-111、定义: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2、征收对象: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
-
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1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社会抚养费规定如下: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
-
涉及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05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289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
-
-
涉及公房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22涉及公房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1、公房承租人变更后发生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应当认定归变更后的承租人。2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公房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在此时间发生拆迁补偿的,得从具体情况分析,从而确定遗产:原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按照遗产来处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来进行。承租人在补偿款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