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代收的款项要分别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支付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代收和缴纳的财政性资费则另有规定。目前企业有以下三方面的代收基金和费用,其相应的税务处理各不相同。
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务处理
第一,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记入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中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它们是: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水污染处理费、水泥厂代收的散装水泥基金等等。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收取销售(营业)款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是上述规定的,就应该并入销售(营业)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营业税。如在铁路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基金(1)、基金(2)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企业要及时将代收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部门,以减少核算中的麻烦和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代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河套治理费等。
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企业缴纳的其他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到的财政性补贴资金的税务处理
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以及取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贷款贴息、先征后退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先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然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程序,依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以及投入的资金在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除外。
-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66人看过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企税处理
245人看过
-
如何处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
96人看过
-
对企业税金减免进行的财税处理有哪些
55人看过
-
政策性拆迁固定资产企业税费怎么处理
225人看过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143人看过
纳税人是指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由税法的规定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的。 纳税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各... 更多>
-
企业税收返还的财税处理有哪些企业纳税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25流转税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减免、返还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及返还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下同)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还的,应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 1.增值税 按照《规定》、《通知》的
-
企业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6政府补贴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除此以外,都要纳入到应税收入。
-
企业为个人消费性财产性支出的涉税处理辽宁在线咨询 2024-08-25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的处理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20]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20]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
-
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方式江西在线咨询 2023-11-071.聘请财务顾问。通常在进行杠杆收购前收购方要聘请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这有利于处理日后可能发生的诸多财务、融资、法律等问题。目前,这一角色在我国主要由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公司担任。 2.先期收购。在杠杆收购尚未真正实施之前,应该首先收购目标公司一定份额的股份,这对下一步整体报价收购十分有利。这部分先期收购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去谨慎收购,并尽量减少对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在进行收购时,任何参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