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7:03:33 433 人看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的;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4)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批准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6)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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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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