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变更的主要流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9:50:22 444 人看过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向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办理房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印鉴,注明盖章日期。第八条主债权消失,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向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注销。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2、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3、改变抵押担保的范围;

4、改变当事人名称的。

(二)当事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期登记。

(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

2、书面变更协议(原件,全部正副本);

3、属于新抵押的动产,应提交“抵押登记”第二条第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4、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所有原件);

5、属于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同一动产,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应提交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证明材料(原件);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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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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