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房产证个人办理流程
1、提供所需材料
2、进行产权登记
3、契税税率及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二、房产证办理所需材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1)购房人已婚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3)购房人为单位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三、房产证办理所需费用
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2000㎡的为500元,2000~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其他税费具体如下:
1、商品房
契税——1.5%(非普通住宅3%)
印花税——0.1%
营业税——如果房产证下发不满两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已经满两年的普通住宅免交,非普通住宅缴纳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差额部分的5.5%的营业税。
2、房改房
契税(同上)
印花税(同上)
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1%
如果是标准价或者优惠价的房改房那么还需要交纳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6%的价款,然后再缴纳税费过户
3、经济适用房
契税(同上)
印花税(同上)
-
2024四川成都办理产权证需要满足的程序有哪些
118人看过
-
2024四川成都个人办理健康证程序包括哪些
51人看过
-
2024四川成都新房产权证办理需要什么程序
159人看过
-
四川成都市办理产权证有哪些程序
69人看过
-
2024四川成都市儿童办理护照需要哪些程序
181人看过
-
2024成都市房产证个人办理满足程序有哪些
349人看过
-
2024成都入台证办理程序新疆在线咨询 2024-08-261.自行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G签)。 2.准备好办理入台证所需的资料。 3.向旅游顾问提交电子版资料。(或前往门店请旅游顾问协助扫描入台证办理所需资料) 4.完成入台证办理,可至门店自取打印好的入台证,或提供邮箱自行下载并彩色打印。
-
成都房产证怎么办理,以及房产证办理有哪些程序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5;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登记领证办事项目: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登记领证相关部门:产权监理处办事依据:服务对象:提供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单位购房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或交接证明(门牌号与合同不一致的,开发公司提供说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港澳台及非
-
成都房屋产权证办理需要哪些办理流程和办理流程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材料: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住宅专项维
-
成都市迁户口在哪办理手续?需要哪些程序?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9办理成都户口所需户口迁移手续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 第一步,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四川成都市拆迁赔偿明细2024辽宁在线咨询 2024-08-31四川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地区情况以及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具体确定。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三条规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