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1:03:04
35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
322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73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369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240人看过
-
2023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33人看过
-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
243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动产登记
词条
不动产登记(Real estate registration)是法律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 更多>
#不动产登记
最新文章
#不动产登记
相关咨询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已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3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包括一般规定、房地产登记簿、登记程序、房地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房地产登记材料的查询、保护和使用、法律责任和附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1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包含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包括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0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