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怎么证明自己的陈-述?提供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第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携带法院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起诉状;
第三,就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第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
第五,如果和解自己需要有一个底线。
法庭上原告如何陈-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民事诉讼庭审后原告陈-述书怎么写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
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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