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的征收行为所引发的矛盾却不断激化。
很多当事人来到律所做相关咨询,认为程序简单,不过是申请信息公开来取证,掌握相关的征地违法点,然后来起诉政府。
但是事情往往没有这么简单,就单单一个申请信息公开就有许多专业知识,如何申请?申请什么?被拒绝了又怎么办?这都是普通老百姓所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以自己多年的维权经验为大家分析如何更好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实现对政府违法点的精准打击。
首先,申请信息公开我们所依据的最主要的法条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但是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而申请信息公开时,得到的答复结果却往往五花八门,甚至令人啼笑皆非……
答复一:超期不予答复,晾着被征收人
这是政府最经常采取的策略,不仅能够拖住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如果当事人不懂法,没有答复也就因此得过且过了,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政府这种超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一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二是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三是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以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因此,不论信息是否能公开,行政机关都是负有答复义务的。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
所以,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上述法定期限而不予答复是明显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晾着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就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答复二: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
在黄晓丽律师近期代理的河南省安阳市某村的案件中,指导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一书四方案”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以这些内容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向当事人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但是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在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知情权造成了侵犯。
被征收人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复三:所申请信息与本人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
这同样是政府的惯用伎俩,我们在申请信息公开时经常会提及建设项目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等证,但是政府往往以当事人和该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
我们需要明白,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所以对于非法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都应当予以公开。
并且,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当事人的土地,用地和规划获得许可之后,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土地被征收,房子被拆除,所以行政机关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明显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答复四:答非所问,问什么不答什么
同样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关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而不能随意更改、随意答复。
《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据此,“答非所问”的情形无疑是违反其法定职责的。
比如黄晓丽律师代理的河南省漯河市某村民的案件中,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政府某部门申请“某村的征地批复及相关手续”,政府部门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了答复,提供了相当多的征地手续。
当事人当时就感到无助,认为政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征收合法。
但是黄律师凭借多年的经验,经过仔细的研究,发现政府部门所答复的征地批复手续根本不是当事人所在村的!这样的细枝末节,普通百姓根本无法发现以及很好的解决。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被征收人自学法律知识或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是非常赞同的。
这样不仅自己可以简单应付一些政府违法征收人员,还能够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但是这远远是不够的,只是对一些简单的程序有基础的了解。
因当事人缺乏相关征收问题的专业性,并且没有实战的经验,往往在启动了程序之后,对于政府的答复或者不作为无法应对,从而丧失维权的最佳时机。
而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已经对整个案情有了一个全局的把握,对于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变数,制定了不止一套的维权方案,所以面对拆迁方的种种手段,律师会不断地调整维权策略,从而准确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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