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1、《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不动产登记事项来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登记的条件,那么是无法进行登记处理的。
-
婚前财产界定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159人看过
-
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相关规定
97人看过
-
相关规定:《土地登记办法》
346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哪些相关的问题
208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确定:相关问题及最新进展
435人看过
-
公司法中关于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
414人看过
不动产登记(Real estate registration)是法律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 更多>
-
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对象是什么呢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不动产抵押就是登记吗,相关的规定是什么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8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西安不动产登记和土地证相关规定是怎么的啊?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3一般是只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之后才可以进行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登记介绍如下: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备注:登记包括的权利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
关于不动产登记法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依照什么规定办理登记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8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
-
不动产登记中的不动产单元和不动产单元是否是以登记相关单元的概念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5房屋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的融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十分重要且难度较大的一项业务工作,要顺利地将房屋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融合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选择科学的编制方法十分重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已规定了“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不动产单元的界定是“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从以上表述来看,不动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