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5 12:00:16 312 人看过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不可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等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下: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为,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法人人不能再担任法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6日 15: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文章
  • 哪些人是高级管理人员
    一、哪些人是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二、公司高管人员转让股份有怎样的限制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2023-04-21
    236人看过
  •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1、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董监高的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3-06-09
    389人看过
  •  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行为规范
    这段内容描述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他们应该是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并决定公司的决策及发展方向的特定人群。同时,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财务副经理、销售经理、分公司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列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是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并决定公司的决策及发展方向的特定人群。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财务副经理、销售经理、分公司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列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2023-08-28
    97人看过
  •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代理人需具备哪些资格
    一、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代理人有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2.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3.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5.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二、代理人需具备哪些资格代理人需具备下列资格:1.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
    2023-06-14
    351人看过
  • 公司高管的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公司高管的义务如下: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即可能受到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公司高管包括哪些单就公司执行层面而言,一般高管是算:1、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副总;2、总经理助理,行政、运营、人事、财务、市场、销售、信息、技术、质量、公关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
    2023-07-18
    205人看过
  •  公司中哪些人员不能胜任高级管理职位?
    公司高级管理层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五年或剥夺政治权利未满五年者,以及担任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厂长、经理的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者,在破产清算完成或营业执照吊销后,均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层。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者也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层以下人员不得担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超过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者;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的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者,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5.
    2023-09-10
    340人看过
  • 国有独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规定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一、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特点有哪些?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那就是国家,须设立董事会,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2、设立经理,实行聘任制,有股东会聘任和解聘,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之一。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
    2023-06-24
    441人看过
  •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样本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成为银行高管人员的情形,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二、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农*行管理知识。使自己持续具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银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害农*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四、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所任职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
    2023-05-09
    355人看过
  • 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明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具体适用,统一执法尺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规定》第五十二条,在中国保监会关于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保险公司在《规定》施行后任命的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可暂不报送任职资格核准。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对上述人员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上述人员在《规定》施行后、尚未核准任职资格前,拟担任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对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报送任职资格审核。二、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规定》施行后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的,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保险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任职情况,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保险公司高级管理
    2023-04-23
    320人看过
  •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发布部门:中国证监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2)6号为了规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一、期货经纪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须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任职资格。二、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申请任职资格,须有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推荐。三、期货经纪公司聘用高管人员,应当先由期货经纪公司(推荐单位)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期货禁止进入者的;10.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11.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
    2023-06-06
    243人看过
  • 关于刘小红等5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2007]8号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天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刘小红(身份证号:410811196910195019),天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马成林(身份证号:220102631011021)、蒋群(身份证号:222403197605050015),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李振国(身份证号:140121196902100015),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史志如(身份证号:140102196811174060)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2023-06-06
    229人看过
  • 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谁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一、监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吗监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监事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督部门的司职人员,对公司的经营负有一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有忠实、勤勉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别的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二、监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是由股
    2023-03-21
    470人看过
  • 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包括谁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我们定义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主管等职位,同时也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其他领导岗位人员。严肃的法律规范要求此类高管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禁令:(一)严禁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滥用以公司资金开设个人名下或其他自然人名义的存款账户;(三)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事,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才可向他人出借公司资金,或是以公司财产作为他人的担保物;(四)同样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得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明确同意后,方可就公司事务与本公司签订合约或开展商业交易;(五)同样,任何涉及与本公司发生交易的佣金收取,都需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才能将该笔佣金据为己有;(六)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禁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七)任何违反对公司忠诚履行义务的行为均属禁止之列。《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
    2024-08-16
    365人看过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24-04-26
    13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包括剥夺以下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 更多>

    #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咨询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4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要求董事、行政法规,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二)对董事;(三)当董事,对违反法律:(一)检查公司财务、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公司章程或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何义务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0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公司法高管任职条件规定的公司法人代表资格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哪些能力和资格?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