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公司仍未解决,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2 06:40:07 410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后,如果伤情相对稳定但仍然存在残疾或影响了劳动能力,或者已经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未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人在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仍然存在残疾或影响了劳动能力,或者已经停工留薪期满(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未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便及时进行工伤等级评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情况紧急的,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便及时进行工伤等级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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