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需要载明哪些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21:48 428 人看过

一、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

1、背书的方式

背书的方式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背书目的的事项并且签名或者签章。

(1)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记名背书。

(2)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背书。无记名背书这种背书方式,记载事项简略,持票人转让无记名背书的票据时,可以采用单纯交付,即出让人不在票据上记载任何事项,也不签章,将票据交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无记名背书的这些特点,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当无记名背书的票据,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形时,容易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冒领款项,安全性差一些。

2、背书的种类

背书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按照背书的目的不同,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2)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根据背书有无其他特殊情事的不同,将转让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3)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这是根据一般转让背书记载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完全背书,又称正式背书或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记载背书旨意、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又称略式背书或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由自己签章的背书。

二、汇票背书需要载明哪些事项

1、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是一种重要票据行为,票据法对其记载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分以下情形:

(1)转让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项。背书人签章的要求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与出票人签章要求和出票时收款人名称的记载相同。

(2)转让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背书的任意应记载事项有背书日期和禁止转让字样。我国《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该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部分背书和附条件背书为票据法上的禁止记载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部分背书和附条件背书虽然都是票据法上的禁止记载的事项,但其效力不同,前者使背书无效,后者背书行为是有效的,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的效力。背书中所附的条件,对持票人无任何约束力,持票人可以不受其限制地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的连续

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此前后衔接。即是说,自票据的收款人(第一被背书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持票人)为止的所有背书,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即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由此使前后背书形式上相连接而无间断。

三、汇票不得背书的情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法定不得背书的情形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这是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制。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之后,其流通性受到限制;票据到期日过后,即失去流通性,所以票据法采用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22: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汇票背书相关文章
  • 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况有哪些
    汇票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具有流通性,除上述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还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其持有的汇票:(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
    2023-06-14
    198人看过
  • 个人存单质押需要背书吗?背书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个人存单质押需要背书吗个人存单质押不需要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二、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
    2023-06-01
    255人看过
  •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需要载明哪些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需要载明的事项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需要载明哪些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
    2022-07-17
    321人看过
  • 支票出票需要记载哪些事项内容
    一、支票出票需要记载哪些事项内容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为支票上付款人的债务履行地;出票地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债务履行地,从票据实务上来说,票载出票地可以不是实际的出票地,确定出票地可以决定适用的法律。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
    2023-03-19
    247人看过
  • 汇票出票要注意哪些事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什么是汇票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2、汇票必须记载什么事项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注:(1)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3)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
    2023-04-17
    279人看过
  • 哪些事项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的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是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如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由行政机关要求、限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如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要求的1个月内拆除违章建筑等。当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即属于违法
    2023-06-11
    306人看过
  • 票据背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票据背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如下: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相仿。3、票据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5、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6、更改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续,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明,才能更改票据上法定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7、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该票据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都是可以
    2023-05-01
    240人看过
  • 背书的效力有哪些,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背书的效力包括了票据权利的转移、票据权利的担保和票据权利的证明。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有,绝对、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如盖章、日期,可以补记的事项,如被背书人的名称。一、背书的效力有哪些背书的效力有如下几种:1.票据权利的转移。首先,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转移,是背书的基本效力。2.票据权利的担保。背书人应该按照汇票的文义,对被背书人和其所有后手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3.票据权利的证明。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实际权利取得过程而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二、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1.背书人必须将(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2.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2022-06-07
    278人看过
  • 汇票背书是怎样的,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是什么
    一、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事项: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
    2023-04-05
    62人看过
  • 票据转让背书须知哪些事项
    一、票据转让背书须知哪些事项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
    2022-01-24
    278人看过
  • 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事项: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
    2023-03-23
    344人看过
  • 哪些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
    1、票面无效的银行汇票。2、包括要素不全的汇票、金额及日期涂改过的银行汇票、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票据以及伪造、变造、克隆的票据等。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出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4、签发银行在银行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或相同含义字样的。《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即对签发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企业不能接受,即使接受了,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可能得不到付款。5、背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有持票人签章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
    2023-05-03
    149人看过
  • 背书的形式有哪些
    现就有关汇票记载的事项作一说明: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故此属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因为,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这表明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并不因之无效,而是以法律的补充规定来确定背书日期。票据法确定汇票到期日前作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日期,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不因背书未记载日期而无效。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票据法不承认不记名背书。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汇
    2023-06-14
    245人看过
  • 支票出票时有哪些记载事项
    支票出票的记载,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行为。在记载事项上,仍然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就此几种记载事项分析如下: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为支票上付款人的债务履行地;出票地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债务履行地,从票据实务上来说,票载出票地
    2023-05-01
    199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其他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汇票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 更多>

    #汇票背书
    相关咨询
    • 具体记载汇票背书的事项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7
      汇票背书的方式如下: 1、限定背书; 2、空白背书; 3、记名背书。 背书要记载的事项如下: 1、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2、可记载事项: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汇票背书一定要记录记载哪些事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3
      汇票背书要记载以下事项: 1、背书日期,没有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签章; 3、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有哪些记载汇票的背书的方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23
      汇票背书的方式如下: 1、限定背书; 2、空白背书; 3、记名背书。 背书要记载的事项如下: 1、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2、可记载事项: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票据背书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1
      票据背书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有关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1、有关事项。有关事项是指背书的具体目的,即在背书时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还是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者是设定质押。这些事项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清楚,以明确背书的法律后果。 2、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票据流通,所
    • 汇票背书的方式是哪种啊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8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A、限定性背书,(此种汇票背书后不得转让)B、特别背书。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