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15:04 56 人看过

建设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核对编制结算资料的依据。

对于任何项目,结算的准备应以相关数据为基础。因此,在审计中,首先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从施工图纸、工程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数据,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齐全,保证审核工作的正常进行。工程任务是否完成,以施工图为准。工程的工期、质量、建材价格、奖惩等应以合同、补充合同或其他协议条款为依据。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度、局部变更、隐蔽工程等,在进入结算前要有相关数据支持。总之,没有完整信息的结算是不完善的,没有完整信息的审计会导致结论不准确,不能达到审计目的。第二,工程量是审计的关键。工程造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隐蔽性。工程量的审计既重要又困难。在审计工作中,经常发现结算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原因有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施工企业为了增加成本,故意增加工程量,夸大施工难度;二是部分变更工程仍按原工程结算;三是,施工企业故意增加工程量,夸大施工难度;第三,对于多方施工项目,有时各方将其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一个整体进入结算

上述情况在结算审核中经常发生。对于多报的工程量予以扣除,否则将直接损害业主的利益。同时,对于缺失工程量,经反复核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缺失工程量计入结算,避免承包人利益损失。三是定额单价审计不容忽视。

一般来说,工程定额单价有具体规定,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可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分项直接适用。然而,在实践中,定额单价的应用往往会出现错误。其中一个原因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了规格。二是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错分,高估虚报或低估漏报。三是不按固定单价折算。四是补充定额单价缺乏依据,未经批准直接进入结算。以上情况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定额单价的应用有具体规定。四是其他费用的审计要合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5日 09: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结算相关文章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方式有: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一、工程类合同支付方式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第二种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第三种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第四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
    2023-06-26
    431人看过
  • 2024建设工程合同怎么写,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
    2023-12-05
    391人看过
  • 开具红字发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精神,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由受票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审核无误后,签发《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然后,受票方持《通知单》要求承运方开具红字运输发票。如果原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或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的,则由承运方负责到原代开方办理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事宜。但在开具红字发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果开票方(指自开票纳税人)和受票方均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同时代开发票单位代扣的税款也未入库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封存,不再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
    2023-06-07
    217人看过
  • 买卖合同过程中公民应注意的问题
    (1)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
    2023-06-09
    188人看过
  • 医患双方和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
    2023-02-04
    372人看过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结算问题有哪些?
    (一)关于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明确,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二)关于固定总价工程款调整目前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是:1、固定总价一般不予打开;2、工程量增减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增减部分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3、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
    2023-06-03
    432人看过
  • 建筑工程中的误工费问题应如何计算?
    根据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和误工天数计算;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2、无固定收入的: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①产业分类标准;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3-03-25
    246人看过
  • 企业在员工招聘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招聘表》的内容应当体现用人单位已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全面告知劳动者所要从事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等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尽可能明确地在《招聘表》中提前向劳动者告知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薪资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其他规章制度,并告知其提交的《应聘表》中注明是否知悉招聘表上所列各项考核标准及制度。因此,劳动者应当关注《招聘表》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规章制度及试用期考核标准等。未经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试用期考核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04-30
    199人看过
  • 【公司清算程序】探析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吴菲(廊坊师范学院会计系065000)[摘要]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关键词]土地增值住宅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年以来,各地开展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针对清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进行了梳理,并就应注意的一些环节作如下探讨。一、明确界定清算单位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所称单位是指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需要,按项目开发情况划分的,应作为单独鉴证对象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据此要把握法定三类清算单位:一是一次性单项开发的以单项房地
    2023-06-09
    349人看过
  • 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常见问题一、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制作与管理不规范,导致对条款理解不同从而引发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文件,在制作与管理中,如果制作者专业水平不够,其起草的合同缺乏严谨性,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条款含义的歧义理解。如笔者曾代理一起纠纷,建设方甲将其厂房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总承包方乙,乙又将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承建。乙与丙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结算条款为:“竣工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丙应向乙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后乙、丙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丙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一关键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由此引发纠纷。实践中,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
    2023-02-06
    135人看过
  • 高校建设规划应注意的问题
    高校规划是高校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高校的依据。建设规划是高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在制定建设规划时必须考虑到它所涵盖的方方面面。做好建设规划不但是能体现出直观的高校外观形象,也能间接体现出用人文精神塑造出独特的高校品格,也是寻求高校理性建设之路。关键词:高校;建设规划;注意;问题随着经济高速发展,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高校原有的规模和设施远远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所以高校都在不同程度的扩大规模,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由于规模的扩大,设施的增加,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原有的校址无法满足急剧膨胀的需要。不少高校一方面外出征地;一方面又在原址上见缝插针的搞建筑,因此部分高校只顾眼前需要,缺少或根本就不做相对的远期规划。所以有人讲:目前不少高校不但用光此代人该用的土地,甚至连下一代人的土地资源也用光了。一些有识之士纷纷提出高校也要把建设规划纳入法制轨道。
    2023-06-10
    497人看过
  •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该旅行社是否同时具备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2、审查该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国内旅行社不得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未取得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国际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3、该旅行社的导游是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4、了解该旅行社近年来的旅游服务质量等情况;5、该旅游合同中是否有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条款、加重旅游者义务的条款、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的条款。二、旅游者在签定旅游合同时应当注意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1、合同主体2、旅游线路及收费标准;3、每日游览的景区景点、购物场所、住宿宾馆饭店名称、住房标准和自费项目;4、运输方式、条件;5、保险;6、违约责任。特别提醒:旅游者在出发前应向旅行社索取与合同相符的团队运行计划表。三、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见以下常见问题
    2023-06-14
    402人看过
  •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层和施工作业层进行分离重组,根据《建筑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和《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湘建建〔2005〕384号)等规定和精神,自2006年5月1日起,湖南省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对劳务工程部分进行强制劳务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从前文可以看出,不论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规定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部分是否可以分包,施工方均应将劳务工程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且该分包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私自分包行为。那么,施工方在劳务分包期间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
    2023-05-05
    325人看过
  • 承包土建、装修工程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房地产纠纷中,土建、装修工程纠纷占有很大比重。为了预防此类纠纷频繁、大量发生及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一、承、发包主体有些承包商不具备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为了承包工程,往往挂靠、借用某个具有承包资格特别是某家有名气的承包企业之名,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联络、承包工程。或是承包某个有资格与名气的承包企业的内部部门,以该部门的名义对外承包工程。此时最容易发生的问题是:被挂靠、被借用、被承包单位只顾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缺乏必要的防范与监督管理措施,挂靠、借用或承包人借机行骗后逃之夭夭。此时,应注意的法律防范措施是:(一)查阅承包商的营业执照;(二)确认该承包者与其所挂靠、借用或承包的单位的法律关系;(三)由该挂靠、承包或借用单位出具签订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有些发包商一项工程多次发包,与多个承包商签订合同。或根本没有任何工程,却以承包合同骗取钱财。因此,对于发包商也要确认其发包
    2023-04-22
    440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结算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费用进行最终结算的过程,包括对合同条款的履行、工程量清单的核实、工程变更的确认等。 在工程结算中,需要按照合同条款、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结算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 更多>

    #工程结算
    相关咨询
    • 租赁建筑工程设备的时候应注意什么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3
      租赁建筑设备时应注意以下这几个问题:(一)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填写设备情况。设备情况主要是约定租赁的标的物及其范围。如果租赁的标的物及其范围不清楚,则有可能引发这样一些争议。(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方的、租赁资质、机组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建委和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和拆装单位的拆装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在这里特别强调要在合同中规定,出租方保证提供的租赁设备经特种设备检测中
    • 建设工程款结算问题怎么解决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8
      1、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
    • 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1-10
      营企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必须要有清晰的长期发展战略,企业资本运营策略必须放到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层面考虑,从里到外营造一个资金愿意流入企业的经营格局。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把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当作一个短期行为来看待,希望搞突击拿到银行贷款或股权中小企业融资,而实际上成功的机会很少。民营企业要想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以为,需走出以下中小企业融资误区。 一、过度包装或不包装 有些民营企业为了中小企业融资,
    • 工程款结算需要注意怎样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0-07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3、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4、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 建筑工程发包方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0-09
      1、违约条款明显不合理,最终无法执行。 2、违约责任条款应全面,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力求完善。约定承包方不及时进场与实际开工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