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1-10-07 03:02:27 394 人看过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十七条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第二十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请求海关提供协助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

(一)从宏观上来说

1、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2、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

3、有利于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二)从微观上说

1、可以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海关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造成侵权商品国际交易的中断,制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的侵权损害;

2、可以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对故意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分子必然产生强大的惩戒和威慑力。同时也使一些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了便利。通过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所必需的证据。此外,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海关了解当事人在进出口过程中的侵权状况,从而更加迅速和准确的处理侵权纠纷。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步骤

(一)注册为系统用户

为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时间和提高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申请的效率,除特殊情况外,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提交。所以,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以获取系统账号和密码。

(二)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三)缴纳备案费

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将备案费(每项备案800元)汇入海关总署账户,汇款时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权利授权号或备案申请编号。

(四)提交纸面申请书

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备案费缴款凭据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的下列地址: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五)补正申请

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人邮递的纸面申请后才开始进行审核。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备案系统随时了解海关总署受理、审核、核准和驳回申请的全部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意见,对其申请进行补正。

(六)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海关总署核准或者驳回备案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不退还原申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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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务必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那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应如何进行报关?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程序知识产权办理海关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发证三部分。1.申请。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应事先向海关领取备案申请书。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随附有关文件,送交或寄送海关总署。权利人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一项权利一份申请的原则提出,即每份申请书只能就一份权利证书上的知识产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用中文填写,并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备案申请书中应按要求填写下列内容:(1)权利。登记注册文件上的中英文名称、所在国家地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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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性备案应准备哪些资料
    向海关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保护性备案应准备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二)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二、权利登记证书三、权利主体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盖章复印件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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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要多久生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8
      根据《条例》规定,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但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7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续展。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这个才是正解,知识产权是一个统称,并不是一项实际的权利,他要靠商标权、专利
    • 国际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模式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7
      1、根据申请保护,知识产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2、13和14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保护措施,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拘留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2、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根
    • 海关备案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哪些优势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0
      1、注册为系统用户; 2、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3、缴纳备案费; 4、提交纸面申请书; 5、补正申请; 6、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
    • 哪些人有资格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哪些人有资格申请海关保护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5
      下列主体有资格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1)从目前规定看,能够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只能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2)如果某种权利是由多人共有,则其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即可,而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3)根据有关的专门法及司法解释,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
    • 知识产权在海关备案有什么作用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4
      在遇到侵权的时候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并且经过海关的时候备案了有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这样就可以预防将来可能的侵权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