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2:40:36 27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对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承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与合作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检查督促承包合同的履行,调解处理承包合同的纠纷等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部门的,可以委派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由承包者承包后,其所有权仍归该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承包者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合法的收益权。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符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以及该组织成员共同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六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该组织成员共同约定的事项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仗权垄断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的;

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七、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以及转包渔利的。

无效的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承包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承包合同即成立。

订立承包合同时,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指标等主要内容,必须经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者。

第九条订立承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发包方须加盖合作经济组织印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向本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生产经营项目的名称、规模、期限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发包方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经营条件的数量、质量和期限;

三、对承包方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改良要求和当事人双方根据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变化情况,向对方支付投资补偿或损失赔偿的办法;

四、承包方应交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和期限,应负担和税款以及其他上交款的数量和期限,应完成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

五、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产和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发包方要求承包者用财产担保的,承包者应提供财产担保或有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保证承包者可能赔偿发包方经济损失的能力。保证人对承包者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承包者与发包的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变更或取消的;

三、因国家税收或价格政策调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承包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者丧失承包能力的;

七、承包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八、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九、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或当事人对承包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分立或合并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或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发包方应加盖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印章。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承包方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的生产资料转包或转让给第三者,但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转包的,由原承包者继续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的,由接受转让者承担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对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因有关单位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都完全履行的,有关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承包合同的理由,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部门或有关主管人员调解处理,还可以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的裁决,要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9: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村委会能否发起合作经济组织?
    村委会可以成立合作社。成立农村合作社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的人数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缓刑必须得通知村委会吗一、缓刑必须得通知村委会吗1、缓刑不一定得通知村委会。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缓刑后,会通知犯罪分子的家属,但村委会会不会通知,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司法行政机关一般会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家属作为矫正小组成员签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
    2023-07-10
    443人看过
  • 吉林省农药买卖合同
    仲裁委员会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农药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计量单价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04-23
    189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革:村委会合并与撤销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根据法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什么是可撤销合同下列情形属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一、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二、合同是在一方或者第三方使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的情况下签订的。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2023-07-16
    277人看过
  • 民法典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人吗《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特别法人。《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2023-06-12
    128人看过
  • 林业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__县__乡__村__组(以下简称甲方):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座落在__的林地(山地)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北至__,西至__,东至__。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3.对原
    2023-04-23
    128人看过
  •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的定义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二、吉林省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审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发布,吉高法[2008]24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坚持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坚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原则。其实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因故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发包方已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依据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
    2023-05-22
    320人看过
  • 农村经济股权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对农村经济组织拥有权益的证明文件。
    简单来说,农村集体股权证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农村集体股权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用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农村集体股权证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是能用于参与集体决策,二是能能参与收益分配,三是能进行抵押融资。农村发的股权证用处是什么农村发的股权证用处具体如下:(1)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2)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3)持有农村股权证的股东,可按时分红保障生活。农村股权证如何分红1、一般来讲农村股份制是指农村土地股份制,因为原来一般农村很少有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工商业机构,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2、就是指按人口分红的,这个是以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是一些村办集体企业等,再根据债权债务等进行计算量化,再根据全村所有人口进行均分。这个就是按人口作为分红依据的。《中华人民共
    2023-07-15
    211人看过
  • 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吉林省土地确权进展情况从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获悉,目前该省正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预计到2017年底,将全面完成该项工作。吉林省于2009年成为国家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省份。“最初在延吉、德惠、大安、吉林市昌邑区各选一个村进行试点。到2013年末,试点扩大到15个县23个乡镇的121个村,取得了很好成效,积累一定经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任说。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
    2023-05-31
    76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登记管理规定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登记管理规定是需要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的部门来办理登记的手续。属于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完善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一、机关法人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
    2023-06-20
    387人看过
  • 销售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
    2023-06-01
    390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于哪种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有什么作用农村股权证的作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享受福利权,分红权。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凡年满16周岁并
    2023-07-18
    403人看过
  • 什么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
    2023-02-17
    189人看过
  •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保护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人负责。第四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数额。合资、合作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数额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最迟在6个月内缴清。合资、合作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清。第五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缴清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应将验资报告报原合同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资未获
    2023-06-06
    143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1)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字第号《营业执照》。本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注:1、此格式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申办资格证明。2、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截止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023-07-18
    171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8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8日浙江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公布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名称的
    • 农村承包仲裁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6
      展开全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及规定:1.《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一)因订立、履行、变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草地是双层的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须满足什么条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 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